第九十五章 划分成分与日本间谍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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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类,富农: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,另租入一部分土地。即使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,但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资本,自己参加劳动,但也剥削雇工,也划为富农。

第三类,中农:条件与富农类似,唯一的区别是没有雇工,没有剥削他人。

还有小类富裕中农,就是对别人有轻微剥削,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。以及下中农,就是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收入,经济地位较低,生活状况在普通中农以下。

第四类,贫农:贫农与中农的区别是,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,而贫农要出卖一部分劳动力。

第五类,雇工:完全依靠出卖劳动力。

更新时间:2014-01-21

想好了缅甸问题,丁云桐又命令内务部和宣传部要加强巡查各地,强化个人崇拜工作的开展,一定要做到村村入心,户户入脑。对一些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,要坚决惩办主事官员。

另一方面,四川特区的工作也不能放松。尤其是做好农民人口的成分划分,要将农民分成三六九等,以作为未来粮食征收的依据。

事实上这方面工作在年初就已经开始了,到了1882年4月底,农民的成分初步划分完毕。共分成五个大类,地主、富农、中农、贫农、雇工,在每一个大类的下面还有许多小类。

第一类,地主:占有土地,自己不劳动,或只有附带的劳动,而靠剥削为生。

丁云桐下令,未来的征粮工作将主要依靠雇工以及贫下中农,因为这些人本身没有多少粮食,没有什么好失去的。而且规定,只要贫下中农揭发、告密、举报哪些人隐瞒粮食,将得到小部分的粮食奖励。

丁云桐相信只要措施到位,奖励及时,到时候会有大量穷人起来帮助政府征粮,以便分一点汤水。在这个过程中,他们将会有很多血债,将与政府绑在一起,从而从最容易造反的一群人,成为政府的帮凶。

正在得意时,外务部部长曾纪泽进来报告,日本驻华公使田边太一,刚刚代表日本政府正式提出,为了增进中日两国的友谊,希望能邀请中国舰队访问长崎。

还有几个小类:

管公堂及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一类,所以也算地主。

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,自己不劳动,转租于他人,收取地租,称为二地主。

有其他职业收入,但占有并出租农业土地,称为其他成分兼地主。

近卫军官兵的家属不以地主论,称为土地出租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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